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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1/2017 零申報對企業意味著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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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進行零申報,大家都比較熟悉。但長時間零申報或負申報就屬於異常申報,要列入重點監控對象,而且還存在稅收風險,這是很多企業都沒有想到的。那麼,零申報如何定義?為什麼要將它列入重點監控?長期零申報到底有什麼後果?

零申報的定義

1.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流轉稅管理一司關於印發<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零申報、負申報現象的調查報告>的通知》(國稅流一函〔1997〕2號)最早對增值稅零申報進行了定義,即“零申報,是指一般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既無銷項稅額也無進項稅額,應納稅額為零”。

2.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理簡並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號)的規定“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免於零申報”。

說明:零申報是指企業納稅申報的所屬期內沒有發生應稅收入,此情況一般存在於未開展經營或者當期有收入未按規定如實申報。

何謂長期?通常情況下,稅務機關認定半年以上為長期,當然具體時限還是以各省、市稅務機關認定的時間為准。

長期零申報帶來的後果

稅務機關將納稅人納入重點監控範圍,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納稅評估,在評估過程中發現其存在隱瞞收入、虛開發票等行為,要求其補繳當期稅款與滯納金,並可按規定對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移送稽查;

納稅人為走逃戶的,按規定納入重大失信名單並對外公告,同時利用系統核查“受票方”,核查其是否存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發票、惡意串通等情況,並按照規定進行查處,同時將走逃戶納稅人直接評定為D級納稅人,承擔D級納稅人後果;

對長期零申報且持有發票的納稅人,發票降版降量。同時可以按規定要求納稅人定期前往稅務機關對發票的使用進行核查;

稅務機關通過核查,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採用成本費用公式核定納稅人收入。

匯算清繳季,那企業所得稅有零申報的說法嗎?

2008年兩法合併後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有零申報企業的認定概念嗎?小編經過認真查找,發現在稅務機關內部對匯算清繳資料的分析上,一直都有這方面的資料統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匯總統計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90號)的附件: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匯總表及填報說明上,就有對零申報企業的統計。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匯總表》為稅務機關內部統計的一張報表,但請各位納稅人看看第八項(零申報企業戶數),按照編制說明的口徑即是:納稅人申報的年度申報表所有報表為零空表的企業。實踐中有的稅務機關對報表雖有資料,但對納稅調整後所得為零的企業也會認定為零申報企業。因此長期零申報企業的名字可能已經納入重點核查庫之中,而你卻一無所知,當檢查來臨時才發現悔之晚矣。

為什麼會出現零申報?

原因如下:

情形1:工商登記改革後,市場主體辦理了營業執照,但由於存在未能取得相關部門審批或者尚不確定從事何種經營行為等多種原因,較長時間沒有發生經營行為的情況增多,導致出現零申報。

稅務機關告訴你,不要擔心,零申報屬於正常申報。

情形2:納稅人開業後處於籌建期,但並不意味著納稅人可以隨意申報,先看看相關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關於開(籌)辦費的處理: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關於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在稅前扣除。因此,納稅人一定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申報。

稅務機關告訴你,企業處於籌建期的,應按相關政策規定進行費用歸集和稅前扣除,準確判斷籌辦期結束時間,正確進行申報。

情形3:成本費用>收入合計,納稅人為避免麻煩,感覺反正都是虧損,即使有收入也違規進行零申報。

稅務機關告訴你,你的行為是錯誤的,因為你的處理可能會將虧損人為轉移到以後年度申報,造成人為延長虧損可彌補期間,可能會承擔不利後果。

情形4:當期存在收入,但為了偷逃稅款,進行涉嫌虛假零申報。

稅務機關告訴你,你出大問題了,你的行為涉嫌虛假申報,造成少繳稅款的,還涉嫌偷稅,那麼只能對你採取法律手段了。

需承擔的稅收法律責任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公佈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4號)第六條的規定本辦法所稱“重大稅收違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標準的案件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查補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補稅額占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

對納稅人提出的問題簡答如下:

1、問:是不是所有的長期零申報都要納入重點監控?

答:如果企業在籌建期或者存在經營不善、依法被關停等情況是不用納入重點監控範圍的,但是必須要及時前往稅務機關進行備案。

2、問:如果長期零申報且持有發票,是不是要及時到稅務機關申請降版降量?

答:為降低稅收風險,建議長期零申報,且持有發票的納稅人,主動前往稅務機關降版降量。待經營有所好轉,再攜帶資料按規定申請發票增版增量。

3、問:長期零申報的一般納稅人是不是要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

答: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的規定,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因此,擔心是多餘的。

4、問:如何避免被納入重點監控範圍?

答:誠信經營,合規核算。一定要清楚收入包含開票收入+未開票收入,特別是當期有代開發票收入的納稅人,不要以為已經預繳稅款就萬事大吉,要按規定前往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否則始終脫離不了被重點監控的命運。

5、問:每月30000以下,零申報可以嗎?

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可以說你在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同時,應該向稅務機關如實申報,這不僅是義務,更是責任。

6、問:企業長期虧損,企業所得稅是否可以零申報?

答:企業的虧損准予向以後五個納稅年度內結轉彌補,那麼零申報可以說你在自己“挖坑”,萬一第二年你盈利了呢?或者雖然虧損,但你有可能將當年虧損通過零申報方式延長到以後年度扣除,有人為延長虧損彌補年度之嫌,這樣的行為是違反現行政策規定的。

7、問:起征點以上要繳納城建稅等附加稅嗎?

答:城建稅等附加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為計稅依據,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因此起征點以上或者當期存在稅款徵收的納稅人應如實向地稅申報城建稅等附加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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